对话检察官| 模拟法庭之法律圆桌论坛第四场
2018年4月18日星期三下午,我校有幸邀请到了北京大学法学院的王新教授、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未检部的张敏主任和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未检部的郑艳检察官作为第三场法律圆桌论坛的嘉宾,在图书馆报告厅为模拟法庭的成员带来了一次基于检察官视角的法律课堂。论坛分为“检察官成长记”和“像检察官一样思考”两个环节,嘉宾们结合个人的职业经历和真实案例让同学们更真切地理解了检察官的工作日常和思维方式。
在“检察官成长记”环节,三位检察官从自身经历引入为我们介绍了怎样才能成为一个好检察官。王新教授从大学开始接触法律,从一线检察官成长为法学研究者,他认为一个好检察官应是正直的检察官,在工作中常怀敬畏之心。张敏主任一直在检察官这个职业道路上不断追寻和探索,她强调一个好的检察官应当是人民的检察官,同时也应当是与时俱进的检察官。郑艳检察官的工作经验十分丰富,曾历经反贪局、公诉处、未成年人案件检察部,她结合自身办案经历以及《人民的名义》中检察官的形象与我们分享了她于对检察官这个职业的理解。
王新教授兼任昌平区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也曾主持过和检察机关相关的研究课题。他在论坛中为我们讲述了检察机关的发展历程以及公检法机关的相互关系。在文革时期司法系统遭到破坏,检察院直到1979年才恢复运转。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具有检察、侦查的职权,其实质是对于刑事法律的监督。目前检察机关的职能范围已不仅仅局限于“捕诉监防”,而是拓展到了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比如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如环境污染)等。王新教授形象地将公安形容为“炒菜的”,将检察院形容为“端菜的”,将法院形容为“吃菜的”,三者互相配合,同时在职能方面也互相制约。
张敏主任和郑艳检察官则进一步为我们介绍了检察机关中的未成年人案件检察部。该部门的特殊之处在于其面向的是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其适用的法律和成年人有诸多不同,比如犯罪从轻处理、亲情会见、附条件不起诉等规定便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分享之余,两位检察官也就是否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进行了回答。张敏主任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是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根本方法。郑艳检察官指出香港的刑事责任年龄曾经是7岁(现已提高至10岁),不同的年龄、不同的情况有着不同的处理方式。但内地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体系尚不够完善,一代代检察官们都在为完善这一法律体系而不懈努力。
图为郑艳检察官(左)王新教授(中)、张敏检察官(右)
之后论坛进入第二环节“像检察官一样思考”,三位嘉宾都围绕具体案例为学生阐述了检察官的工作流程及背后的原则。首先,王新教授以“大学生抢银行”案件为例告诉我们检察机关在公诉时以何种罪名起诉需要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这起案件的案件性质较为复杂,其中有从抢劫罪转换到绑架罪的过程,而这两种犯罪在量刑上有所区别。且这一案件的公诉阶段正好赶上了绑架罪量刑的修改,同时受到了很大的舆论压力,各方呼吁从轻处置。当时的检察官认为抢劫罪更符合案件,但由于公诉阶段出现的社会力量,检察官最终以绑架罪起诉,但法院是按照抢劫罪的最低量刑标准进行判决的。王新教授认为定罪量刑的过程中,社会效果必须以法律效果为前提,同时社会效果也是在保证法律效果的基础上应进一步追求的价值目标。
张敏主分享了一个令她痛心的女学生意外怀孕案件。该女生一直隐瞒怀孕事实直至孩子出生,产后则将孩子放入塑料袋并弃置于公厕,他人发现时婴儿已无生命体征,检察机关将此案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张主任结合具体的起诉书和公诉词分析了该案件的证据链以及定罪量刑的过程,并告诉我们法律文件应该如何撰写、如何措辞。她认为法律的正义不仅是实体的正义,也是一种程序的正义,检察官在公诉过程中应该尽量客观不掺杂私人感情的如实叙述情况。然而法律也并不是冷冰冰的规章制度,而是有温度的,检察官应该把自己对法律和事实的认识,以及对被告人的劝诫和引导写进文书中。
图为郑艳检察官在进行案例分享
郑艳检察官先是对王新教授提到案件进行了补充。她当时是此案的公诉人, 深知此大学生家境极为贫困,犯罪是为生活所迫,外界各方也都希望对其从轻处理。但银行是国家的金融机构,抢劫银行应处以重罚,且之后确实发生绑架行为,权衡之后检察院以绑架罪起诉,但希望为其争取较轻的处罚。之后她也对同学们预习作业中的案例中的法定从轻、从重及酌定从轻、从重的情节以及相关证据做了详细说明,并由此谈及检察官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的工作要求。检察官不仅要在公诉意见书中点明犯罪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还要注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在法庭教育中,不仅要强调相关法律规定,点明定罪量刑的原因,还要讲清该犯罪事实给家庭、社会和被害人造成的伤害,并提醒再次犯罪的后果。
案例分享过后,三位检察官回答了同学们有关“无罪推定”原则的问题。王新教授从理论上分析了我国刑法第三条中的“罪刑法定”原则的起源及其对当代法律体系的重要意义。他介绍道,欧洲中世纪时期的法律体系普遍将人看做客体,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康德认为不能将人看做客体,其哲学思想也推动了各国法律审判由有罪推定、罪刑擅断逐渐走向无罪推定和罪刑法定。刑法在发挥其惩诫功能时,需强调证据的价值及司法过程中的程序正义,坚持“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不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原则。
图为同学们聆听嘉宾分享
张敏主任和郑艳检察官则从实践角度强调了证据链的价值和证据排除原则。张敏主任指出目前我国主要实行的是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规定有效证据必须要通过法定的程序来确认,且证据链不完善是无法起诉和量刑的。针对一些因必要证据缺失而无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客观公正的法律审判的案件,国家会对对无法获得赔偿的被害人提供司法救助。郑艳检察官则详细说明了非法证据的标准,并向同学们推荐了一部电影《十二公民》,她认为这部电影较为完整的展现了目前法律规定的证据排除原则,比较有参考意义。
一个半小时的讲座很快就结束了,散场时同学们都意犹未尽。这次讲座给同学们一个机会站在检察官官的角度思考法律问题,了解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并对现行法律体制的漏洞进行了审慎考量。希望各位同学能够谨记三位检察官所言,在日常生活中时刻保持对法律的崇敬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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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案:郭婧、邱丹青
摄影:乔蓝萱、毛梓帆
指导教师:方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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