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法官︱模拟法庭之法律圆桌论坛第二场
2018年4月11日星期三下午,北大附中有幸邀请到了房山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的马绍辉庭长作为第二场法律圆桌论坛的主讲嘉宾,为模拟法庭的成员带来一场别开生面的法制讲座。
马庭长首先向我们介绍了北京市的法院体系。北京每个区、县都设有有基层法院,因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如果被告人不服,可以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在接到一个案子后,法院先会进行繁简分流工作,依据案情复杂与否、法律关系是否复杂,证据等情况先在前期通过调解和速裁等手段消化近50%的案件,剩下的才需要处于后端的庭审室开庭审理。此外,马庭长还向大家介绍了“智慧法院”。随着科技的进步,很多法院都能够网上接案、网上立案,基于网络就可以查询到卷宗、判决书等案件资料。一些法院还设有24小时证据交换柜,为法官审理案件和公众了解案情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图为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马绍辉庭长在致惠礼堂进行法制讲座
在介绍完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后,马庭长开始就模拟法庭成员事先预习的一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例展开具体分析。崔某珊(去世)与(被告)为同居关系,崔某珊饮酒后与景某谋发生争吵,景某谋随即收拾行李准备搬出同居房屋。但崔某珊情绪激动,随即以跳楼自杀相威胁,景某谋并未加以阻止,后崔某珊坠楼身亡。崔某珊父母将景某谋告上法庭,认为景某谋对崔某珊的死亡应承担50%的责任,并要求其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在内的一系列费用共计671242元。
模拟法庭的学员事先学习了民事判决书的格式及内容,阅读了该案除法院判决以外的其他部分,了解了该案的案由、案情及相关证据并基于生活经验和法律常识尝试给出自己的判决。论坛中,马庭长邀请同学们发表对于该案件的看法,同学们也有理有据地阐述了自己的判决意见。栾雨芃同学表示被告和死者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不合理之处,且计算赔偿金的标准值得商榷。杨可欣同学则指出死者是饮酒后情绪失控意外坠楼,且案发时被告人与死者的关系仅是同居关系而非夫妻关系,所以被告负担责任应少于50%,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被抚养人的生活费这一诉讼请求不合理。郭靖同学认为原告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抚养费、丧葬费等费用的请求有一定合理性但金额过高。崔某珊是饮酒之后自杀的,被告与死者死亡没有直接的关系,二人口角仅是诱因。
图为同学们阐述自己的判决理由和意见
随后马庭长对同学们的看法进行了点评和指正。她指出死亡赔偿金究竟是应该按照农民标准还是城市居民标准计算,其依据是死者的收入是来源于田地还是城市工作,消费主要是农村还是城市。此案另一个关键点在于死者的饮酒问题,马庭长向我们介绍了判断共同饮酒者是否需要负法律责任的方法:有没有灌酒、劝酒;如果醉酒者已经进入醉酒状态,那么一起饮酒的人应该陪伴保护醉酒者或者制止醉酒者的不当行为,并把醉酒者送回家。
做完上述铺垫,马庭长终于宣布了同学们期待已久的本案最终判决。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该案不属于刑事案件,其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景某谋在崔某珊坠楼死亡事件中是否存在过错。其中过错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在崔某珊产生跳楼的想法及准备跳楼的过程中被告景某谋是否存在过错;二是在崔某珊坠楼过程中及坠楼后,被告景某谋是否存在怠于施救的过错。被告没有抚慰死者情绪,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进行劝阻,进一步加剧了死者的激动情绪,因此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部分法律赔偿责任30%,死者自身则应承担主要责任。
在讲座的后半部分,马庭长结合具体案例为我们阐释了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刑诉法原则,也基于日常生活情境与我们分享了诸多发人深省的案例,比如彭宇案、王宝强离婚案、初三学生持刀伤人案、幼儿园小朋友因香蕉窒息死亡案等等。马庭长指出,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使我们在自身的利益遭到侵害时能够有法可依,但法律的保护也应有一个合理的尺度,以免矫枉过正。法律与我们的生活紧密相关,作为青少年需要积极学习法律,让法律意识扎根心底,而不要让自己成为“法盲”。
图为同学们认真聆听马庭长讲座
马绍辉庭长自2004年以来一直从事涉及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推动房山区建立起涉及未成年人审判、预防、矫治、帮扶的立体保护体系,并打造了“法之翼”普法教育平台。在讲座最后,马庭长强调青少年时期是一个人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青少年法制教育是普法教育中最富有未来意味的部分。青少年法治教育不是以单纯的恐吓与强迫制造顺民,而是旨在培养有现代法律意识与法治精神的现代公民。
此次讲座并非单向的法官说法,而是双向的思维碰撞。同学们在案件的分析中不仅了解了民事诉讼的基本知识,也更真切地理解了法官的思维方式。希望模拟法庭的成员今后也以能尝试像法律人一样思考,在守法、用法的过程中坚持对法律的信仰,也保持对法律的批判。
(文案:王钟楠 吴奕潇| 摄影 乔蓝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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